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一、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及属性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复制,属于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人的确定及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保护,只要作品一经完成,就应当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不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确定作品的作者采取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两大项内容,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三、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果您的著作权被侵权,或者您的企业被起诉侵权,建议您一定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来帮助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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