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那么职务发明人离职了,还能否追索发明奖励呢?
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同时,也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灵活管理空间,允许其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以何种方式发放以及约定发放的数额。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发放专利奖励的时间和条件会额外进行限制,比如,发放日之前已离职的,专利奖励与报酬不对发明人发放。
根据笔者的经验及查询有关判例,法院在理解适用上述法律时,对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进行整体解释,并认为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指特定职务发明创造完成时所归属的单位,一旦该职务发明创造被批准授予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属单位就有义务对发明人予以奖励。
即便是在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所属单位有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进行处分,致使该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时的所属单位与该职务发明创造的原属单位不一致,也不应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的原属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义务。
并且,即便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专利奖励的规章制度对于职工领取专利奖励作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这实质上是对专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附件条件,这一附件条件不合理排除和限制了已经离职的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法定权利,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
因此,即便是员工离职的,对于其离职前的职务发明依然有权主张专利奖励。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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