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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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域名权属争议:张某兰与三某公司纠纷案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研究浏览:366次举报
2025-09-30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兰于2009年11月10日注册涉案域名****body.com,并自2010年左右开始运营www.****body.com网站,大量传播与《三体》小说及作者刘慈欣有关的报道内容。被告三某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享有《三体》系列小说及任何小说元素在全球范围内独占性商业开发及维权权利。因对原告持有上述域名有异议,三某公司依照统一域名解决机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该中心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该域名移转至三某公司的专家组裁决。张某兰认为,其持有涉案域名合理合法,注册和使用涉案域名亦不具有恶意,不侵害三某公司的任何民事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合法持有涉案域名,并要求涉案域名不转移给三某公司。

【案情分析】

根据以上案情,可以得出争议焦点是涉案域名的权属问题。法院认为涉案域名虽尚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因被告就涉案域名向WIPO仲裁中心提出投诉,WIPO仲裁中心作出了将涉案域名转让给被告的裁决,故原告对涉案域名享有的权益已受到影响,若不提起诉讼,涉案域名将产生转移给被告的后果。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确认涉案域名不侵犯被告合法权益,并明确对涉案域名享有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被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与被告享有民事权益的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原告对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原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判定原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规定进行分析。

一、被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刘某2创作《三体》小说的灵感即为物理学中的“三体问题”,无论是《天文学名词》还是相关科研文章中均将天体物理学中的“三体问题”翻译为threebodyproblem,故无论是《三体》小说名称还是小说故事对应的“三体”概念,其英文译称指向均为threebody;且2008年出版的《三体》小说扉页、封底所注明的、标识中均注明了THREEBODY字样,小说故事情节中使用的三体游戏登陆网址www.****body.com中亦使用了threebody一词,因此,threebody与《三体》小说存在密切关联。其次,《三体》小说首次出现含有“threebody”一词的网址,且根据小说的情节安排,该网址系主人公之一汪淼体验三体游戏的网络登录地址,在该篇章中作者通过虚拟游戏世界向读者展示了三体世界中恒纪元、乱纪元等重要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引导后续故事的展开,故www.****body.com亦属于小说重要内容,是读者了解小说“三体”概念的重要端口。且根据在案证据,在原告注册涉案域名之前,刘某和《三体》小说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众多奖项。被告经层层授权,获得了《三体》系列小说的影视改编拍摄权及被拍摄成影视作品后的商业开发权,且经刘某2特别确认,独家享有对小说及小说元素等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并以自己名义对小说于2006年发表之后的将小说元素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域名的侵权行为进行主张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故被告有权基于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且与小说形成对应关系的“三体”“threebody”及www.****body.com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二、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是否与被告享有民事权益的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涉案域名threebody.com的主体部分使用了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三体”对应的threebody一词。域名的使用系通过域名开设的网站内容向公众展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基于涉案域名开设了www.****body.com网站,该网址与小说中汪淼进入三体游戏输入的网址完全一致,网站背景中大幅使用了与被告美术作品相似的图案,网站转载的文章大多涉及《三体》小说宣传的文章或与作者刘某2有关的内容,网站上展示的由原告开设的“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中亦刊登了大量与小说或商业开发宣传有关的内容,因此相关公众在登录原告网站浏览相关内容时会误认为涉案域名或该网站系由小说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注册或运营,或误认为原告与《三体》小说或权利人存在特殊联系。

三、原告对涉案域名或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或存在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在此其中,原告自始至终一口认定自己是物理学爱好者,出于热爱设置“三体”域名来为广大同好提供讨论平台,然而,法院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曾撰写或发表有关天文物理学文章或参与相关活动,其开设的网站中显示的文章亦并非如原告所言系天文爱好者交流的有关物理学天文知识,所有链接文章中涉及的“三体”指向的均是《三体》小说。原告作为天文科学爱好者,在《三体》小说连载、出版或荣获相关奖项时,不可能不知道《三体》小说,换而言之,如果没有《三体》小说,原告选择将早就存在的物理学“三体”概念对应的threebody一词作为域名主体部分去注册,这种概率是极低的。故原告的抗辩理由不攻自破。

四、原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原告注册的涉案域名主体部分threebody对应了《三体》小说的主要元素和核心内容,且该网站网址是《三体》小说故事中直接使用的内容。原告作为天文科学的爱好者,在《三体》小说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晓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或网站与《三体》小说或小说的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事实上,随着《三体》系列小说知名度的积累,原告攀附小说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主要体现在涉案域名网站中使用了与被告美术作品相似的图案,该网站及“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中2016年开始即转载或刊登大量与《三体》小说或者刘某2有关的内容,部分文章内设了第三方有关三体书籍的销售链接,其本意是将该网站、“三体ETO”微信公众号与《三体》小说相关联,客观上亦导致了相关公众浏览涉案域名网站时误以为该网站系《三体》小说官方网站,或与小说权利人或被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诱导网络用户访问该网站,增加该网站的浏览量。若如原告所言,其本可以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转载或刊登大量纯粹与天文物理学三体自然科学知识有关的文章、评述或投稿内容,以实现其构建天文知识交流平台的“公益目的”,避开网络用户产生与《三体》小说有关的联想;而且,原告曾某“三体ETO”微信公众号设定“域名购买”专栏,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阿里云网站、sedo网站分别以50万元和10万美元的价格对外发布域名出售信息,亦无持续稳定使用该网站从事“公益事务”之意图。因此难以认定原告系善意注册涉案域名且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涉案域名,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三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兰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中特有的涉互联网域名确认不侵权之诉。本案厘清了域名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及审查要件,明确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亦属于域名司法解释中的在先合法民事权益而应予以保护,同时指出域名被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判断域名持有人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因素,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涉案域名****body.com对应知名《三体》小说的英文名称及重要内容元素,社会关注度较大。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主导作用,对于有效遏制域名抢注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正向引导意义。

【相关法条】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