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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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经营者与跨境电商平台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49次举报
2025-09-26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其经营的某电子商务平台主要经营包含进口食品在内的各类进口商品。刘某某于 2015年5月18日申请以海外个人买手身份入驻上述平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审核通过。2017年3月,刘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始上架销售日本新泻县清酒,所有订单从日本直邮至国内消费者手中。

然而,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工作中发现,这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日本新泻县清酒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总局2011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公告里明确规定,从发布那天起就禁止从日本新泻县等地区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于是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 让刘某某停止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 让这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删除链接、屏蔽等必要措施,停止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同样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主动尽到电商平台的责任,加强对平台内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的技术筛查和日常监管。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刘某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平台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及时发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信息等整改措施,方便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查询和监督。上海三中院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海三中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首例涉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买手的消费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处理,厘清了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海外买手违反海关监管政策在跨境电商平台售卖禁止进口的食品,海外买手和跨境电商平台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助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创造性地提出了跨境电商平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情况报告、质量风险监测信息的调解方案,电商平台全盘接受并及时完成了整改,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对其他平台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具有引导和警示意义。

【法条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