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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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5326次举报
2025-09-02

   我国曾经有这样的一个经典案例,它体现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强烈碰撞,以及两者出现冲突时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它就是四川泸州遗赠案,具体案情是这样的: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某结婚30余年,两人膝下育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某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这样的一个案子,法官是怎么判的呢?理由又是什么?一审判决书中如此写道“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时生效的法律)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明知黄某有配偶还长期同居生活,于法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这个判决结果获得了民众的强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毫无悬念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单从遗嘱订立方式、要件来看,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究其深层,发现它的内核是一颗邪恶的种子。也就是说黄某将遗产分配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个非常深奥的概念,它包含了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等等,公序良俗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既然这份遗嘱的内核是邪恶的,我们当然不能让它生根发芽,造成更多不良的后果。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但是它们绝对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法和道德应当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法律最初起源于道德,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愈发凸显它的狭隘性,法律发展成独立体系,发挥着道德所不及的作用,但道德已深入人心,如果法律的判决违背道德,则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法律的权威性会遭到质疑,至少在现在,道德要比法律有更高的权威性,道德的作用与影响力是目前法律所不能撼动的。

法律与道德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