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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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瑞某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热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5日分类:商标侵权浏览:703次举报
2025-08-25

   【基本案情】

    瑞某公司为某连锁咖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2017年开始运营咖啡门店,经过其长期、高强度的宣传使用,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热某公司为某咖啡品牌经营者,于2022年注册了“幸某咖啡”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86家加盟店。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均突出使用多个类似瑞某公司标识。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热某公司停止前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惩罚性赔偿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50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可以归纳3点:一,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涉案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工作服等处突出使用了“LUCKY*** COFFEEXXX”等标识,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服务群体和原告也高度重合,都属于咖啡的消费群体。

将被诉侵权标识和原告权利商标比对后,得出商标构成近似之结论,理由:两者商标图案均为叠加圆形轮廓的动物图案与英文字体的结合,图案均使用蓝白配色,均使用了“LUCKY”一英文单词,虽然一个是小鹿图案,一个是小猫图案,但是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在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能会认为被告品牌和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总之,经过大量比对之后,被告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实际上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已经认定为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不再支持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重要的或许就是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原告自 2017年开设门店以来,开设门店数量多,涉案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明知原告品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仍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并在咖啡杯、咖啡纸袋、店员服饰等处全方位模仿,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被告虽于2022年6月7日获得第611717XX号、第611750XX号“幸某咖啡”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并未规范使用,而是在门头招牌等处以较小的字体与其他要素组合使用,并采用了与原告相似的排列设计,由此可见,被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企图通过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以掩盖侵权行为。

其次,被告侵权情节严重。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认证证书,2023年8月,“幸某咖啡”微信小程序上显示的全国门店达 77 家,而截至 2024年1月11 日,全国“幸某咖啡”门店已扩展至 86 家,仅从原告提交的“幸某咖啡深圳福田店”单店微信小程序月销售额来看,月销售总额高达134.65 万元,故被告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根据原告相关证据显示,被告获得的加盟费利润巨大,仅加盟费都有上百万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是又拒不举证其加盟实际数据,构成举证妨碍,那么法院会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解,误认为这是瑞某咖啡的子品牌或者加盟商,有消费者评论道“怎么瑞某还有盗版啊?”“本来以为是瑞某,结果仔细一看是幸某。”等等。

综上,被告的主观恶意大、侵权情节严重,那么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法院也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以计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告实际损失,但是单单加盟费可以视为被告的违法所得,最终计算出本案被告违法所得为172万元,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后,合计516万元,但是原告只起诉了500万元,最终按照500万元计算,也就是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对全方位模仿知名品牌的多枚商标并广泛发展加盟商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按照侵权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其侵权获利,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同时对提高中小加盟商甄别“假品牌”的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