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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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某海音”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商标侵权浏览:275次举报
2025-08-22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某海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预订”等服务上。某网络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不得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某网络公司主张驰名的“某音”商标使用时间较短,不足以证明已达到驰名状态,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某网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具体争议焦点可以分为三点:一是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诉争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在当今时代,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也诞生了许多新类型商标,此时要依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要判断互联网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应充分考量互联网行业特性,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效果、市场覆盖范围、用户增长速度等多维度因素,综合判定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选择用数据说话。在案证据显示,“某音APP”日活用户的平均在线时长较长、市场渗透率等指标均属于行业领先的位置,例如,2018年8月,日活用户最多时接近1.8亿;2018年8月16日,月活用户达到了3.88亿;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某音短视频APP在苹果AppStore下载量累计九千四百万余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某音短视频APP在安卓系统下载量接近2.9亿次……经过大量的数据支撑和证据支持,足以表明“某音”的公众知晓程度高,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构成驰名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二,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属于摹仿。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某海音”,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某音”,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且整体上未形成显著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2018年5月8日,第三人在其运营的“品赞旅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带着某音去打卡”的宣传语,说明第三人在申请诉争商标之前,就已经明确知晓“某音”相关商标,但依然多次发布模仿或抄袭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的“某音”的宣传文案,说明第三人具有摹仿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进行“蹭热度”。而且,想必很多人都知道某音的商标是三重叠影的设计特点,而“某海音”也对此进行了模仿,在显示效果上亦使用了相类似的三重叠影特征。因此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引证商标的模仿。

关于争议焦点三,诉争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本案中,考虑到“某音”属臆造词,显著性强,知名程度高,而诉争商标“某海音”完整包含了“某音”二字,商标标志足够近似。相关公众看到某海音时可能会和某音联系起来,误以为两者是同一家。第三人实际使用“某海音”商标的过程中可借此实现品牌宣传的效果并达成商业交易,故在诉争服务上使用“某海音”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具有较强的联系,从而减弱涉案商标与原告的关联性及对应性,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告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重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互联网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支持高价值品牌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在合理界定驰名商标保护边界,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有助于指引平台企业等科技创新型企业提升商标布局及保护意识,为平台经济等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切实的司法保障!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