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本案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及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进行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对规范新业态下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特征。特别是,由于市场竞争瞬息万变,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时常变化,法律客观上无法对商业社会中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进行完全列举,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该法项下的法益保护进行分析和阐释。
在本案中,原告研发的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本身并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准确地分析了涉案经营者的经营和竞争状况,指出“小爱同学”作为语音唤醒词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长期使用的现实,“小爱同学”与原告的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之间已经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并进而认定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的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显然,这种基于对市场竞争实践的分析,确定法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意的。
本案另一亮点是厘清了数字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条款的适用逻辑。尽管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在人工智能等新业态背景下,但其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典型违法行为条款。而对于一些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以适用该法一般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本案中,法院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分别适用了典型行为条款和一般条款进行处理,既确保了一般条款未被滥用,也合理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期待。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经济下的竞争治理需要秉持鼓励创新与包容审慎的原则,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吴佩乘: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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