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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采取非正常手段干扰搜索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典型案例 |378人看过举报


北京某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某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是某某搜索引擎的经营者。苏州某某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与客户所在行业常用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广告页面,并将这些页面挂接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中,当用户在某某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这些关键词时,被推广公司的广告网页就会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或多条,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某某公司以某某推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推公司依附于某某搜索引擎开展“万词霸屏”业务,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某某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某某推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75.3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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