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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许经营的“坑”,你要注意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37人看过举报


作者:曾华华律师,专利代理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与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对于加盟活动明确了特定规则,包括加盟冷静期、加盟资质要求、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加盟信息披露等。

与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地方司法文件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二、特许经营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以下仅列举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部分法律纠纷类型。

(1)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不具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投资协议、加盟协议等其他协议代替,企图模糊、否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逃避法律法规对于特许人的限制,并加大被特许人的义务,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3)特许人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要求,不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能实际履行特许人的法律义务。

(4)特许人未依法进行特许经营的备案,也未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向被特许人披露未备案的事实。

(5)特许人未依法履行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6)特许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不当承诺,过分夸大特许经营收益,诱骗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7)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附不正当生效条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未生效。

(8)特许人不向被特许人提供培训和经营指导,不履行特许经营的法定义务。

(9)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10)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损害合同一方的合法权利。

三、法律救济途径

因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一般会先经过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往往会到法院诉讼解决。在司法裁判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个问题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撤销。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认定进行了限缩,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看,在不具备法定情形时,如违反特许经营的部分规定,也仅认定违反了一般性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会判定合同无效。

而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合同撤销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到下列因素:(1)主张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2)主张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条件成就的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3)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4)因特许经营导致的损失(含人工费、租赁费及其他损失)是否可以向特许人主张;(5)特许人是否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

就实际的情况而言,建议:(1)参与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拟参与特许经营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查,综合评估法律风险。(2)如果察觉到了特许经营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地考虑通过诉讼及协商的方式主张权利,以免因延期处理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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