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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240人看过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12.02
生效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南市民三请字第1号《关于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此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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