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效力级别: | 地方司法文件 |
发文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2010.12.02 |
生效日期: | 2010.12.0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南市民三请字第1号《关于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此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上一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一篇
473人看过“淘工厂直营”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转载)
392人看过成功代理一起涉及影视剧投资合同欺诈的案件 —
219人看过商标授权必须基于明确授权, 不能以推定的商标
9084人看过什么是司法确认
328人看过知识产权的那些事
12249人看过1元钱卖房给儿子合同无效 法院:房屋应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