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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钱卖房给儿子合同无效 法院:房屋应归还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法院案例 |12248人看过举报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为1元钱买卖房屋引发的官司,一位父亲几年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儿子,几年后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还房子,称当时的买卖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合同应无效。

【1元卖房给儿子 是为了孙子上学】

此案的原告张明(化名)诉称,多年前他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一套房屋,总价40万左右,也办理了产权证。

后来,张明的孙子快到上学年龄了,张明的儿子张强(化名)就提出,需要“借用”上述房产给孩子上学。

张明和儿子张强就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张强以1元的价格从张明处购买房屋,随后,房屋过户登记至张强名下。孩子也在案涉房屋对应的学区办理了入学。

张明称,当时张强承诺在孩子入学后一段时间将房屋返还,但是却始终没有兑现承诺。

因此,张明将儿子张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确定房屋为张明所有。

“我们签订的主要内容为‘1元卖房’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不可能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出售,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房屋的合意。”张明称,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合同也无效。

【法院:双方1元合同无效 房屋应归还】

张明儿子张强辩称,父亲的起诉基本属实,“我的意见是等我孩子上了初中后,我将房子再过户还给父亲。我跟我父亲协商等孩子上初中后过户还给他,父亲就不同意。”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被告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价款1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房屋的合意,《存量房买卖合同》背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为小孩上学报名,被告临时借用原告房屋产权”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张强自认当时承诺待儿子上学之后把房子过户还给父亲,所以张明主张将案涉房屋过户返还给他,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张强配合协助张明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张明名下。

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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