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托微信开通了公众号。然而,笔者经常在朋友圈的分享中,发现许多稿件的高度相似,原创力不足成为微信公众号的一大问题。未经许可,原文抄袭其他微信公众号信息,或者整合发布等现象,比比皆是。那么,未经许可,借助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等法律保护吗?
一、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侵犯公民肖像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昆山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再有人说你越老越嫁不出去,就把这条微信甩给他看》、《看看她们,30多岁照样活成了少女》两篇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7张原告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阅读量逾千条。
法院审理原告陈乔恩诉昆山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中,判决如下:该汽车服务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费用3150元。
律师提醒:当前,很多商家搭名人效应的便车,未经授权许可,即利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谋取不当利益,这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二、微信公众号使用网络图片作为文章封面是否构成侵权?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时,都是需要上传一张图片作为封面,如随意在网络上照一张图片,在没有经过图片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做到合理使用,会侵权图片作者的著作权。
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个人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信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微信公众号的网络传播性质进行了认定:虽然微信公众号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区别,但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相关内容。微信用户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故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华视网聚公司诉天脉聚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认定天脉聚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今后,微信公众账号中还能发布视频吗?发布视频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属于许可付费的商业性模式。无论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还是领接权中的录像制品,微信公众号在转发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相关案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天津首起微信公众号文章转载纠纷,认定徐州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转载天津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章,侵犯了天津某公司的权利。因此判令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某公司经济损失等4250元。
四、个人微信公众号引用电影海报是否构成侵权?
电影海报属于作品,具有商业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商业海报的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写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出处,并且要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等非营利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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