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202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我们从一则案例看法院是如何来认定“以侵权为业”的。
在该案例中,侵权人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含有权利商标标识的商标,并开设公司及网店持续从事商标侵权行为,上述行为相互配合、侵权目标明确并显然成为侵权主体的主营业务,构成“以侵权为业”。侵权人具备“以侵权为业”情形时,构成恶意侵权,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重点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该案原告为东莞某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经营者,原告指控被告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销售页面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指控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6万元。
浙江杭州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存在主观上攀附权利商标商誉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侵权行为相互配合,目标明确,成为侵权主体的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属于法律上“以侵权为业”,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通过在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以判决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号,警示不法经营者规范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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