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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车辆未过户、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17人看过举报


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很多卖车的车主觉得卖车过户太麻烦,直接将车子扔给了二手车收购商,拿了钱便完事了。那么问题来了,卖车不过户可以吗?买卖车辆没有过户,新的车主又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笔者从判决案例入手,以案释法,旨在增强大家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某车辆登记车主为李一,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李二,肇事人是李三(车辆从李二处借来),与王二驾驶的搭乘张三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二、张三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三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李二从李一处购买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实际控制车辆;2、李二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二就是受让人,由于李二是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与侵权人李三在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根据被告李二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李二应对被告李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李二按过错比例承担21%(70%×30%=21%)的赔偿责任,被告李三按过错比例承担49%(70%×70%=49%)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二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①机动车以买卖方式转让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李二和侵权人李三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李二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建议:1、虽然机动车的出让者在本次案例中没有承担责任,但是出让后不过户还是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一定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对受让者来说,购买交强险是法律义务,不能认为没有过户,就可以不用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3、出借车辆时,要十分谨慎,即便是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还要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过错责任是难以规避的,因此建议车主要三思而后行,严格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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