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当前,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规划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得到有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价值进一步凸显。在这种形势下,不少企业都纷纷加大对专利研发的投入力度,采取自主研发、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研发等多种方式,提升企业专利竞争力。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企业在专利研发中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如不加以规避,势必造成重大损失。
一、研发产品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申请专利,导致持续多年巨额投入打水漂,并且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凡是公开的技术方案或者申请授权的专利都构成了现有技术。如果别人申请了专利,即使你独立研发也没有权利获得专利申请和授权,只有在已获授权的专利过期后才能够使用。此前,就有过某药企,投入数千万研发新药,待申请专利授权时,才发现已经被其他人申请授权了。因此,企业在专利研发中,未进行专利检索和评估,很有可能研发产品不能申请专利,研发投入打水漂,更有可能构成侵权。
建议:企业要严把专利研发的立项关,由于专利的数量和文献的数量都是十分庞大的,企业很难进行独立检索,一定要寻求律师事务所或者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业的专利检索和评估,避免发生以上情况。
二、没有约定导致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归属不明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以上条款明确了,如企业与高校或其他单位合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除非另有协议,否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共享。
如企业委托高校或其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另有协议,否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校或者其他单位。
建议:企业在委托或者合作开发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人。
三、对基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尽管法律没有对基于合作研发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来看,如果当事人对基于合作研发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因此,对于短期的松散型的合作者而言,如果彼此之间在业务、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其合作达到预期目标后,基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再研发的竞争依然不可避免。
建议:对合作对方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主要可以采取合同控制的办法。合作研发谈判之前,双方宜先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要求对方对磋商的内容和接触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对方窃取资料,从而控制合作对方的道德失范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合同明确合作研发的目标和范围,明确要解决哪些问题,具体由谁来解决,确定为实现合作研发目标所必需的知识产权成果范围并确定各自由谁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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