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由于法律意识缺乏,许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有的是亲戚挂名,有的是转让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其后果是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成为了“冤大头”。
案例:李某于2009年开设一家川菜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面临亏损,无奈之下,李某决定将自己经营的这家餐馆转让给别人。张某闻讯,决定接手该餐馆继续经营,于是双方签订了转让餐馆的协议,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双方并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手续。在张某经营期间欠付王某货款3万元。后张某由于经营不善,餐馆面临倒闭。在债务到期之时,张某已无法偿还债务。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张某和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就是说,当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时候,业主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需要提起诉讼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将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由此很多业主无缘无故就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
本案中,李某已经将餐馆转让给张某,该笔借款也是张某在经营餐馆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张某作为餐馆的实际经营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那么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呢?对于债权人王某来说,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知晓李某与张某的关系,他也只能从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得知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并不可能得知其他内部转让情况。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要求李某与张某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合情合理。
同时,在帮亲戚挂名登记营业执照时,也存在这种情形,需要对个人工商户的对外债务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要去挂名。此外,在个体工商户进行转让时,一定在转让协议里列出,在交付转让费之后,一定要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交付给受让方进行实际经营,避免发生类似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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