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权利人的礼盒包装散装正品,继续标注权利人商标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犯?
答案是肯定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批复》(国知办函保字【2021】850号),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一,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权利人的特定礼盒产品,抢占权利人礼盒产品的市场份额;理由二,将权利人散装粽子商品进行分装,还存在降低权利人商品品质的风险,损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是在礼盒装粽子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五芳斋商标导致的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制造、销售假冒礼品盒的供货商,其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
探究《商标法》的本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毫无争议地构成商标侵权。这也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在经营时,要依法经营,使用自己的品牌经营,不要仿冒他人品牌(商标),否则将承担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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