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而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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