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14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签约合作达人,双方共同运营由被告实名认证的某视频号(账号ID:XXXXXXXXXXXXX),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所得的变现收益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予以结算,所产生的电商运营费用也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如被告收益低于运营成本则无需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工作人员前往西安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前往长沙直播,原告为其租赁房屋并准备工具。因直播效果不佳,双方产生矛盾。2024年7月16日,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表示解除合同,各自承担损失。同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花费明细表,被告对部分费用予以认可。双方就解除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支付直播收益6万元及运营费用1.1万余元。被告赵某委托丁超律师、王某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案涉合同的解除时间及效力。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约定运营服务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已于2024年8月发函解除合同;原告则主张通过诉讼方式解除。
二、原告主张的直播收益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专业运营服务,直播收益惨淡,且协议约定收益低于成本时被告无需承担费用,原告无权要求分配收益。
三、原告主张的运营费用及诉讼费用应否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先,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运营费用及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被告曾提出解除但原告未同意,现原告通过诉讼主张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5日解除。关于直播收益,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直播的具体收益及场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被告自认的六场直播销售额三千一百余元,认定双方各自分配利润一千五百余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运营费用,虽直播效果不佳,但被告未举证系原告原因造成,原告为被告购置设备、租赁房屋等尽力满足要求,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鉴于被告曾对部分支出明细予以认可并同意赔偿1.1万余元,法院对该运营费用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2025年1月15日解除;被告赵某向原告支付收益一千五百余元、运营支出1.1万余元,合计1.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的收益及运营费索赔,丁超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直播后台数据,有效证明原告未依约提供专业运营服务且直播收益惨淡的事实。在庭审中,丁超律师敏锐抓住原告举证不能的弱点,成功将原告主张的6万元收益大幅核减至一千五百余元。同时,针对运营费用,丁超律师通过厘清合同条款中“收益低于成本无需承担”的约定,结合被告前期认可的部分明细,合理界定赔偿范围,成功为当事人大幅减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