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潘某与窦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登记结婚,2022年2月育有一女潘某甲。婚后初期,潘某因攻读博士学位无稳定收入,窦某承担家庭主要开支,窦某父母亦提供经济帮助。随着孩子出生,双方因生活琐事、孩子照顾及工资管理等问题频繁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2023年7月,双方爆发激烈矛盾并开始分居,潘某甲被窦某送回某市由其父母照顾。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失去共同生活基础,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由其抚养潘某甲。窦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感情破裂系潘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及感恩之心所致。窦某主张潘某甲应由其抚养,并要求潘某支付离婚后每月五千元抚养费,以及离婚前未尽抚养义务的六万元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潘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潘某主张自身现已入职且收入稳定,具备抚养能力,要求直接抚养潘某甲。窦某则抗辩称,潘某甲年仅两岁,自出生起主要由其及父母照顾,现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建立深厚感情,强行改变环境不利成长;且窦某在某高校工作,收入稳定且有寒暑假,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此外,窦某指出潘某自2023年7月后未探望孩子,未尽到父亲责任。双方对离婚前抚养费的主张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亦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鉴于潘某甲目前随窦某父母在某市共同生活,改变现有生活环境恐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判决潘某甲由窦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窦某主张离婚前的六万元抚养费,因双方尚未离婚且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未尽抚养义务,故不予支持;对于离婚后的抚养费,结合潘某两万余元的税前月收入、窦某九千余元的税前月收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潘某自2024年7月起,于每月最后一天向窦某支付潘某甲当月抚养费三千元,直至潘某甲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面对被告坚决争取抚养权并索要高额抚养费的局面,丁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脉络,客观评估原告在读博期间收入较低及分居后未实际照顾孩子的客观事实。在庭审中,丁律师并未盲目争夺抚养权,而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孩子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的现状,理性调整诉讼策略,将重心放在合理核定抚养费金额上。通过充分举证原告的真实收入水平,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被告关于离婚前抚养费的不合理诉求,并将离婚后抚养费酌定在合理区间,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