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堂兄妹关系。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李某乙以低价购买某广场写字楼为由,骗取李某甲200余万元。后李某乙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李某乙与王某丙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某小区房屋、某村安置房屋、车位及某AXXXXX汽车等财产归王某丙所有,债务由李某乙承担。2023年,李某乙因犯诈骗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李某甲70余万元。李某乙未履行完毕退赔义务。李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某乙与王某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并确认相关财产产权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以及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被告王某丙(丁超律师代理)辩称:第一,李某乙与王某丙于2019年8月离婚,李某甲至迟于2022年1月知晓离婚事宜,其起诉时已超过一年及五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具有合理背景,某小区房屋系王某丙单位团购房,安置房屋及车位系王某丙作为户主拆迁所得,并非恶意转移财产。第三,李某乙离婚后仍具备还款能力,已偿还160余万元,离婚并未影响债权实现。第四,债权形成于离婚之后,且撤销范围超出债权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李某乙与王某丙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8月9日,李某甲行使撤销权应于2024年8月8日之前。李某甲于2024年10月21日提交诉讼材料,法定期间已过,且无证据证明其此前曾行使过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梳理时间线,敏锐指出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五年最长除斥期间,从根本上阻却了原告的撤销权。同时,丁超律师深入挖掘离婚协议背后的财产来源,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及车位系被告王某丙单位团购及拆迁安置所得,有力反驳了“恶意转移财产”的指控。庭审中,丁超律师逻辑严密,将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完美结合,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