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李某丁与前妻李某戊育有三名子女: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及女儿李某己。李某戊去世后,李某丁与被告李某丙再婚,未生育子女。李某丁生前因城中村改造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四十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李某丁与李某丙曾签订《协议书》并经某律师事务所见证,明确约定李某丁名下的八十平方米住宅及二十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由李某甲继承,李某乙与上述房屋无关。李某丁去世后,李某己出具书面说明放弃继承。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甲所有。后因李某乙反悔拒不履行,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及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归其继承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李某丁生前签订的《协议书》及书面遗嘱的效力认定;二、案涉安置房屋及经济发展用房权益的归属与分割;三、被告李某丙是否有权主张继承李某丁的遗产。诉讼中,李某乙抗辩称李某丁生前与其共同居住,不同意由李某甲单独继承。李某丙则不认可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并否认此前与李某甲签订的协议真实性,主张案涉财产应作为遗产重新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丁生前签订的《协议书》及律师见证书合法有效,明确了案涉房屋及权益由李某甲继承。关于书面遗嘱,因被继承人订立时已患脑梗无法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一致,案涉房屋由李某甲继承,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归李某乙,李某甲补偿李某乙6万元。因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主张依据不足,但继承权予以确认。李某丙要求继承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甲继承;经济发展用房权益由李某乙取得;李某甲向李某乙补偿6万元;驳回李某甲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双方各负担三千余元。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1. 证据组织:全面梳理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协议书》、律师见证书及多份补充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确认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2. 庭审策略:针对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客观障碍,及时调整诉求,将“所有权确认”转化为“继承权确认”,确保当事人核心权益得到法院支持。
3. 危机处理:妥善应对被告李某丙否认协议签字真实性的突发情况,通过申请法院核实见证人证言,成功固定关键事实,化解败诉风险。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