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XX)陕01XX初XX号案件原告白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白某丙及第三人白某戊系家庭成员。白某丁(已故)为户主,代表家庭与某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共领取安置款218万余元,其中包含人头费、宅基地补偿、奖励金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此外,白某甲户内7.2亩承包地被征收,获补偿款共计53万余元。上述款项由白某丁领取后,部分转账给白某戊,部分转给赵某乙用于购买某市某区某小区及另一某小区的两套房产并装修。白某甲认为宅基地房屋由其建造,诉请确认其享有安置款85万余元及土地赔偿款29万余元。赵某乙、白某丙辩称房屋系家庭共建,款项已用于购房、治病及共同生活,且白某甲已领取部分土地补偿款,双方由此成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涉案宅基地补偿款、奖励金、剩余面积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等共计47万余元,系白某甲个人所有还是家庭四人共同共有;其二,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中白某甲应享有的具体份额,以及其实际已领取的金额认定;其三,白某丁生前支付的购房款、装修款以及为白某甲妻子梁某己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是否应当作为家庭共同支出从共有拆迁款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宅基地虽在白某甲名下,但房屋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且经历两次拆迁,相关补偿款项应由户内四人共同共有,按等额按份共有为宜。因各方长期共同生活,购买共有房屋及装修的支出应从共有款中扣除。承包地补偿款中属于白某甲及其父母名下的部分归其所有。经法院详细核算,在扣除向第三人转账的份额、购房及装修款后,白某甲共应享有69万余元。因白某甲已自认持有20万余元土地补偿款,且剩余款项由赵某乙实际占有,法院最终判决:赵某乙向白某甲返还补偿款49万余元;驳回白某甲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高额索赔,丁律师精准梳理家庭两次拆迁的历史脉络,有力论证了涉案房屋系家庭共同出资建设、款项属家庭共同共有的核心观点。同时,丁律师细致核查银行流水与购房、医疗等支出凭证,成功说服法院将大额家庭共同支出从共有财产中予以扣除,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返还金额。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最优结果。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