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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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丁超律师代理单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原告撤诉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单某乙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9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单某乙于离婚后3年内支付刘某甲40万元。后双方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某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单某乙向刘某甲支付40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单某乙未履行,刘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单某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某甲经查发现,单某乙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将其父母遗留房屋拆迁款转账给单某丙、单某丁。刘某甲认为该转账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某法院,请求撤销单某乙向单某丙、单某丁的转账行为,并要求承担相关费用。审理中,刘某甲变更诉请为撤销转账行为(暂估1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单某乙向单某丙、单某丁转账的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原告刘某甲主张,单某乙在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拆迁款无偿转账给第三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被告单某乙辩称,其与单某丙、单某丁系亲兄妹。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单某乙已于2012年、2014年分别作出《自愿放弃继承权承诺书》,放弃该房屋的一切继承利益。涉案房屋被征收后,单某乙仅作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并代收拆迁款269万余元。该款项到账后,单某乙依约分配给两位第三人,系履行放弃继承的承诺。放弃继承权系基于身份享有的权利,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早于原被告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客观上无法影响在后债权的实现,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要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26年5月27日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原告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丁超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深入梳理被告早年放弃继承权的历史事实与证据。在庭审中,丁超律师从继承权的人身专属性、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以及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维度进行严密论证,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指控。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表达,不仅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原告重新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主动撤回起诉,实现了案件的最优解决。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