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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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超律师代理百万机电设备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某机电设备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签订《某项目工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十部电梯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6万余元,安装费用48万余元。合同约定安装费用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2个月内无息支付;设备整机质保期为最终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交货和安装,经某检验检测院出具合格报告,于2023年8月24日移交被申请人使用。质保期于2024年8月23日届满,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质保金2.4万余元,但被申请人未予支付。申请人遂委托丁超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质保金2.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八百余元,并承担仲裁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申请人主张,电梯已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质保期已届满,被申请人应依约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被申请人辩称,对欠付2.4万余元质保金无异议,但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及起算标准。同时,被申请人主张根据合同关于付款宽限期的约定,质保金返还条件为质保期满后12个月内支付,目前尚未到达最后付款期限,其并未违约。此外,被申请人认为保全及保险费并未产生,不应承担。

 

【裁判结果】

在某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安装质保金2.4万余元,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案仲裁费一千八百余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某仲裁委员会据此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上,丁律师精准梳理了买卖合同、竣工移交单及检验合格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未达付款期限”的抗辩。在庭审与调解阶段,丁律师准确把握对方认可本金但抗拒利息的心理,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以放弃部分利息和承担仲裁费为筹码,成功促成对方明确付款期限并增加违约强制执行条款。此举不仅大幅缩短了回款周期,更通过赋予调解书强制执行力,为客户权益上了“双保险”,实现了商业利益与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