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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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丁超律师代理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郝某乙(原审原告)、李某丙(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豫17XX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郝某乙起诉王某甲、李某丙要求偿还借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甲不服,委托丁超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丁超律师积极协助王某甲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厘清各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涉案房产的权属与出资情况,促使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的性质、金额认定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的确定。

首先,关于借款金额及出资构成。各方对本案争议借款总额为86万元无异议,但该笔款项的实际出资人除郝某乙外,还涉及案外人王某丁、薛某戊。如何准确界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及对应的债权份额,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其次,关于债务清偿方式。涉案86万元借款实际用于购买登记在王某甲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在王某甲面临还款压力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债权人郝某乙的债权实现与王某甲的财产处置,即是否同意以房抵债或通过房屋过户来清偿债务,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最后,关于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及后续履行保障。在房屋过户前,如何防止王某甲对房屋进行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以及逾期不配合过户时的强制执行救济,是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切实履行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本案争议借款86万元系用于购买登记在王某甲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其中10万元系案外人王某丁出资,1万元系案外人薛某戊出资,剩余75万元由郝某乙出资。王某甲、李某丙同意将该房屋于2026年10月10日之前过户至郝某乙名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不得对房屋作出出租、抵押等行为,过户费用由郝某乙负担。若逾期,郝某乙可就过户事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郝某乙不再向王某甲、李某丙主张本案争议债权,并在房屋完成过户时向王某丁返还10万元,向薛某戊返还1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保全费四千余元,由郝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减半收取六千余元,由王某甲负担。

三、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丁超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丁超律师迅速梳理复杂的民间借贷及案外人出资事实,精准定位以房抵债的调解突破口。在策略制定上,丁超律师巧妙平衡各方利益,设计了附条件房屋过户及禁止处分条款,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为委托人争取了充足的履行期限。庭审中,丁超律师高效促成多方和解,将复杂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清晰的物权过户方案,并完善了逾期强制执行的救济路径,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