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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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丁超律师代理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文某与被告许某甲、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二被告曾在原告经营的某KTV做销售。2021年11月28日,许某甲因生活拮据向文某借款4万元,侯某甲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11月28日,侯某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同日许某甲出具《借条》。文某指示该店财务郑某通过银行向许某甲转账4万元。借款到期后,许某甲仅偿还1万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文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甲偿还欠款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侯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郑某出庭作证,确认原告系KTV老板,其受原告指示转账,并证实许某甲已用现金偿还1万元。原告据此将诉请本金变更为3万元,并主张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借款事实及剩余欠款数额的认定。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4万元借款事实的发生。结合庭审中原告自认及证人郑某的证言,法院确认许某甲已偿还1万元,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3万元。原告主张按同期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担保人侯某甲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原告主张侯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审查发现,涉案《个人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侯某甲作为担保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许某甲未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侯某甲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

法院依法判决:一、许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文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侯某甲对许某甲上述债务中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百余元,由文某负担2百余元,二被告负担6百余元。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梳理借款合同、借条及转账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确保借款事实获法院确认。在庭审中,丁律师根据客观还款情况,主动将诉请本金调整为3万元并精准计算利息,避免了虚高诉请带来的诉讼费损失。面对被告缺席,丁律师清晰阐述担保方式未约定时应适用一般保证的法理,协助法院准确界定责任。丁律师的专业判断与策略调整,最终促成原告核心诉求的实现,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