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甲于2023年4月24日与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合同期限至2026年4月30日,约定月工资为六千元,每月30日支付。入职后,某公司西安分公司直至2023年7月才开始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一直未补缴2023年4月至6月的社保。此外,自2025年2月起至9月,某公司西安分公司长期拖欠王某甲数月工资,导致其生活困难。王某甲多次反映情况未果,遂于2025年9月2日及3日,向某公司西安分公司邮寄并电子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甲委托丁超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补发2025年8月及9月工资与餐补五千余元、补缴2023年4月至6月社保,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万五千余元。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辩称,未发工资系因王某甲未交接工作,且已在收到解除通知前结清欠款,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甲2025年8月及9月期间的工资与餐补,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其二,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情形,是否应当据此向王某甲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双方对未发放2025年8月、9月工资及餐补标准均予认可,仲裁委对王某甲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对金额依法予以调整。关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情形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补偿。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虽在王某甲离职后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及年终奖,但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社保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支持经济补偿请求并调整金额。关于补缴社保,应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仲裁委不予处理。最终裁决: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王某甲2025年8月至9月工资及餐补五千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万二千余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断缴社保的复杂局面,丁超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核心要义,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与电子送达双重方式固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在庭审中,丁超律师针对公司“已结清欠款”的抗辩,敏锐指出其事后补发行为不能掩盖此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未缴社保的违法事实,成功说服仲裁委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同时,律师对各项诉求金额进行了精确核算与合理调整,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胜诉。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