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丁超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5年
执业年限5
1869105123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西安丁超律师代理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肖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地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收发货、采购及入库等,日常由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甲和车间管理人员刘某乙安排,考勤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资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及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每月工资在两千至五千余元不等。2025年2月,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1月3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自当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关系,解除原因系协商一致,并确认各项费用已结清。

然而,肖某主张某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要求其签署解除协议,且其在1月31日后仍正常上班至2026年3月10日才被移出工作群,认为此举属变相辞退。此外,肖某指出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维护自身权益,肖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某公司则抗辩称,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系肖某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已一次性了结,公司并未安排其后续工作,不存在违法辞退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性质,以及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需支付赔偿金。

首先,关于《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的效力。该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其次,关于解除后的实际履行情况。肖某主张其在协议签署后继续提供劳动至2026年3月,某公司是否实际安排了工作,双方是否以实际行动变更或推翻了原解除协议。

最后,关于赔偿金的支付条件。某公司依据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情形,从而触发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愿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且协议中明确载明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肖某虽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协议的效力,其以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方面,丁律师精准把握《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的核心效力,指导客户完善协议签署过程的证据链,证明协议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在策略制定上,丁律师紧扣“协商一致解除”这一法律事实,将庭审焦点引导至协议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上,有效瓦解了申请人关于“变相辞退”的主张。最后,在庭审表现中,丁律师逻辑严密,针对申请人关于“继续上班”的虚假陈述,结合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进行有力质证,最终帮助某公司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仲裁请求,避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