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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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丁超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成功驳回起诉

发布者:丁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肖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肖某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收发货物、采购及入库,考勤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5年2月至2026年1月期间,肖某的平均工资为四千六百余元。2026年1月31日,肖某与某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此后肖某未再在公司上班。2026年5月12日,肖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2026年6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肖某撤回了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肖某在诉讼阶段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审查。肖某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为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在法院诉讼阶段提出的请求变更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与仲裁请求具有同一性。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在诉讼标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未经仲裁机构审理,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因此,法院需审查肖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范围。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肖某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为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在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者在诉讼标的上属于不同的内容,肖某在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审查,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退还给原告肖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精准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原告在仲裁与诉讼阶段变更诉求的情况,丁律师迅速捕捉到程序上的关键抗辩点,准确指出其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审查,诉讼标的已发生实质改变。庭审中,丁律师围绕仲裁前置原则进行有力答辩,成功引导法院关注程序合法性,最终促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举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实体审理风险,充分体现了其熟练运用程序规则化解纠纷的专业素养。

丁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与每一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9 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