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系兄妹关系,赵某乙与费某丙原为夫妻。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赵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赵某乙转账16万余元。同时,案外人赵某丁、周某戊也向赵某乙转账共计7.6万余元。上述款项合计23.6万元。赵某乙与费某丙离婚前,赵某乙曾主张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赵某丁、周某戊将债权转让给赵某甲。赵某甲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乙、费某丙共同偿还23.6万元。赵某乙对诉求予以认可。费某丙则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双方离婚时未约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23.6万元是否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案涉债务是否属于赵某乙与费某丙的夫妻共同债务,费某丙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费某丙主张款项系赵某乙单方往来,无书面凭证,且金额超出家庭日常开支,未进入共同账户。此外,费某丙指出赵某乙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与本案存在矛盾,不排除双方串通虚构债务的可能。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转账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赵某甲等人向赵某乙转账事实清楚,赵某乙予以认可,借贷关系成立,赵某乙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具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某乙关于款项用于装修、抚养子女的陈述与转账时间不符,且前后矛盾。费某丙对通话录音中提及的借款未作正面确认。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赵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甲23.6万元;驳回赵某甲对费某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赵某乙承担。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费某丙的激烈抗辩,丁律师全面收集并组织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等关键证据,夯实了原告与赵某乙之间的借贷事实。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丁律师虽未能说服法院认定费某丙承担责任,但其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确保了赵某乙个人还款责任的成立,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风险把控能力。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