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黄某乙于2019年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至2023年年底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孙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乙转账共计32万余元,并为其开通亲属卡、亲情卡消费1.1万余元,在商场消费1.1万余元。孙某甲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黄某乙返还38万余元。黄某乙辩称,双方分手系因孙某甲在恋爱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孙某甲已结婚,其妻子曾到黄某乙单位闹事并恶意举报,导致黄某乙身心受损。黄某乙认为涉案款项系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及孙某甲的自愿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黄某乙亦向孙某甲转账8.2万余元,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孙某甲在恋爱期间向被告黄某乙的转账及消费支出,究竟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给付,还是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正常赠与及共同消费。孙某甲主张所有转账及消费均以结婚为目的;黄某乙则主张部分转账系孙某甲为挽回感情而备注的赠与,其余款项为日常开支及自愿赠与,双方对此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情侣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或消费,一般属于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正常赠与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双方恋爱时长、转账金额、转账备注及资金往来情况,在公平、诚信原则基础上,酌情确定黄某乙返还孙某甲4万元。对于孙某甲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黄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某甲4万元;驳回孙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余元,由孙某甲负担3100余元,黄某乙负担300余元。
【律师价值】
丁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关于“款项系日常赠与及原告过错导致分手”的抗辩,丁超律师精准聚焦“以结婚为目的”这一核心法律要件,系统组织了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及亲属卡消费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往来证据链。在庭审中,丁超律师有效剥离了双方情感纠葛中的情绪化表达,引导法庭关注大额转账及特殊金额的资金性质,成功促使法院认定部分款项具有彩礼性质。最终在原告存在一定情感过错的不利局面下,仍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元的返还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丁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