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顾某常去一家饭馆吃饭,因为去的次数多了而认识了饭馆的女店长方某,之后顾某在已有家室的情况下仍然疯狂追求方某。顾某隔三差五便对方某嘘寒问暖并赠送恋爱红包,两人最终发展为情侣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顾某为了维持此段感情,利用家庭经营的超市收入所得,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方某表达爱意,共计金额41万余元。
2021年3月,顾某的妻子孟某将顾某、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返还顾某转账的41万余元。
二、分析
本案中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转账给方某,虽是赠与行为,但其目的去却是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同时,顾某转账资金来源,为家庭经营的超市日常收入,顾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三、法院判决
顾某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对孟某诉请方某返还受领的顾某转账共计41万余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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