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陈某为肢体肆级残疾人,2015年3月,陈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和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因此公交客运公司拒绝陈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
公交客运公司赔偿陈某3000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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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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