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郑某系某小学教师,某日放学后与同事在学校操场踢球,运动过程中右腿受伤。事后,郑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随后,郑某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分析
工伤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分为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强的活动和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弱的活动。其中,单位组织的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强的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紧密性更强,在此类活动中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相反,单位组织的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弱的活动更强调的是鼓励性、娱乐性、自由性,与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在此类活动中受伤就不应认定为工伤。郑某当日参加的篮球活动不带有强制性,是公务性、纪律性较弱活动,与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联系,郑某在该活动中的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判决
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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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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