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9年童某向胡某借款30万元,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胡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童某转账30万元。2021年3月童某因病去世。借款发生后童某已向胡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本金尚未偿还。童某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有儿子,配偶,母亲三人。经查明童某死亡后有两处不动产、两辆机动车,遗产尚未分割。胡某和童某的继承人因债务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二、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生效。胡某向童某交付借款后,童某应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债务人童某因病死亡,应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的童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童某的三位继承人在继承童某的遗产后十日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30万元本金;保证人丁某对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年
7次 (优于89.43%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7%的律师)
66536分 (优于99.34%的律师)
1小时内
202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