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唐某于2021年1月委托xx房地产销售一套房产,售价100万元。同年3月份董某前往xx房地产经过销售人员的推介看中此套房产,在详细询问此房屋的过往,价格并实地看房后,董某对其都非常满意,在交付了3000购房意向金并与xx房地产签订以国家允许的成交总房款的百分之二作为中介费的合同后,董某在自己前往房屋看房时,遇见了来邻居家拜访的唐某。后董某以自己工作地点更换此房屋离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为由取消了购买合同并让xx房地产退还其3000购房意向金,随后与唐某私下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xx房地产知悉后,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2万元。
【分析】
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跳单”行为,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判定违约方承担责任;在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这个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相关条例】
构成“跳单”行为应当具备一下要件:
1. 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
2.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 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主要是由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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