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余某与唐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余某常年在外地务工,由唐某负责照顾子女与赡养家中的老人,2017年,唐某被诊断有急性冠脉综合征,不能过度劳累,且需长期服药。但唐某并没有收入来源,仅有农村医保,无法维持生计。余某在外务工时,从一开始每月寄回的2000,到后来每月寄回500、300不等,且在2020年5始,余某便再未寄给唐某任何生活费。唐某联系余某交谈沟通时,余某也一直采用关机或故意不接电话的方式回避。唐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余某请求法院判决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最终判决余某每月向唐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扶养义务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丧失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时,占有部分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抚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对方应当抚养和照顾其生活;
2. 当一方生病时,对方应当给予照顾或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 当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对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时,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如果一方不履行发扬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若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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