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某与梅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三个子女均已成家,随着年龄增长,方某与梅某身体每况愈下,二人的收入渐渐的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与医药费,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子女分别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大儿子与小女儿均无异议,但二女儿方小某提出在此之前,她曾和两位老人发生过争执,并在那时放弃了遗产继承,不应当平均承担生活费和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最终法院判三个子女分别每月每人向方某与梅某支付生活与医疗费800元。
【分析】
成年子女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都是相同的,不会因为子女婚假、不分家产等原因而减轻赡养义务。同时,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女儿有相同的继承权,继承权不会因为女儿外嫁而消失。
【相关条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一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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