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顾某与黎某原是夫妻关系,在2001年育有一子顾小某,2004年,双方协议离婚,协会中约定由黎某照顾养育顾小某,顾某则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在离婚后顾某仅在第一年支付了抚养费,在此之后便再未支付过抚养费用,2021年4月,顾小某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19年的抚养费和自2020年始未来四年大学的教育费和生活费。顾某辩称,顾小某已成年,不能再追讨抚养费,要求改判其不用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顾某向顾小某支付自2005年至2019年的的抚养费用,并驳回原告顾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案例中顾某所提出的成年子女不能追讨抚养费的辩护意见,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本案中,顾某与黎某二人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顾小某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为顾小某,现顾小某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顾小某依法独立行使抚养权请求权,故顾小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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