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与苟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两人的儿子赵小某出生,之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于2020年5月分居并协商离婚,但因婚内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便暂未离婚,分居期间赵某从未给过赵小某抚养费,全由苟某负责赵小某的衣食起居,因此苟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3月,赵小某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每月支付2700元抚养费,直到赵小某能完全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之后赵小某医疗、教育费用的一半,苟某作为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席。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自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原告赵小某自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5000元,驳回赵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后或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案例中父母并未离婚但因双方分居,一方因此拒绝抚养亲生儿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赵小某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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