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余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于是收养了余小某为二人的养子,并在相关部门签订的了收养协议,关系确认后,夫妻二人抚养余小某长大成人,在余小某结婚时也出资操办了婚礼,但婚后,余小某不仅未能赡养老人还常对老人打骂,村委会进过多次调解,仍未有改善,余某与洪某随请求解除与余小某的收养关系。
【分析】
案例中,余某夫妻与余小某长期不和,村委会多次调解仍未有改善,执意解除双方收养关系,足以仍定双方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条例】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
协议解除领养关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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