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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后故意损坏

作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7次举报

【案例】

明某为某女装店店员,某日明某在运送完货物清点货物时,发现少了五件女装,立刻原路寻找,寻找无果后,明某向公安求助,公安在调取监控发现,明某在路过某路口时不慎将装有五件衣物的纸箱掉落,后被田某拾得,民警和明某前往田某家中,田某闭门不见,明某只能通过田某邻居向田某转告让其归衣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几次要求返还遗失物无果后,明某将田某诉上法院要求田某返还遗失物,若遗失物有损毁,赔偿损失1000元。庭上田某辩称自己虽然捡到了一个纸箱单并不知其中装的是什么东西,通过邻居转告得知明某要求赔偿还说让自己被”判刑“一怒之下将纸箱烧毁,并拍下烧毁视频,现在自己最多赔偿纸箱损失。

【分析】

田某拾得明某的遗失物后拒绝返还,并故意烧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明某举示的证据证明,赔偿损失的金额1000元,在遗失物的价格范围内,那田某应当赔偿。

【相关法条】

《民典法》第312第312~318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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