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梅某系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两人一直处在分居状态,直至两年后两人才申请离婚,但离婚后梅某才发现张某在分居时向同事金某借款15万元用于炒股,且已亏损殆尽,后张某无力偿还,金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张某与梅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5万元借款,梅某辩称自己与张某分居两年,自己毫不知情张某的借款事宜,此笔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需偿还。
【分析】
如若借款仅有张某签名,且梅某能证明此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金某也没拿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那梅某不必承担此责任。
【相关法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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