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龚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龚小某,后因龚某外遇两人离婚,龚小某与潘某生活,龚某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离异两个月后,潘某将龚小某改名为“潘小某”。龚某以此为由,认为“潘小某”与自己不再同姓,所以拒付抚养费,两人多次协商不成,潘某便以孩子的名义将龚某诉至法院。
【分析】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姓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因此龚某仍需支付赡养费。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无权单独改变孩子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相关法条】
1.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改姓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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