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俞某在风景区观看湖景时,发现有一儿童在无大人照看的情况下,探出半边身子趴在护栏边看湖中鲤鱼,俞某上前想询问其家人时,儿童因重心不稳跌落,俞某连忙上前一把拉住儿童将其拉回来。俞某在救人过程中手机不慎进水,后儿童家人赶到现场向俞某表示感谢,俞某向儿童家人请求偿付手机费,儿童家人同意偿付手机费,原以为简单维修后便能继续使用,但没想到再花费500元修理后因进水太多仍不能使用,只得重新花费4000元买新手机,随后俞某向儿童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儿童家属事后后悔不愿再支付赔偿,因此发生了纠纷。
【分析】
儿童作为俞某无因管理行为(双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被告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了帮助的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还俞某由此损失的实际费用。无因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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