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员,但在入职不满一个月后便发现自己怀孕,随后向人事部请假并告知怀孕的事,但几日后公司向她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张某入职时隐瞒怀孕,属欺骗行为,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张某反驳称入职时并不知自己已怀孕。公司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气愤不已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向她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在面试时便向其询问是否有孕,张某称未怀孕,公司才聘用她,且入职资料上也写着张某未怀孕,但张某入职未满一个月便称其怀孕需请产假,这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所以才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分析】
张某虽在入职时未告知怀孕事实,但这并没有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怀孕与否也与能否胜任工作无关,公司以此认为张某欺诈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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