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唐某与董某系房东与租客关系,在x日二人发生了争执,唐某过后越想越气便在自己拥有上万粉丝的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视频,并将董某的照片也一并放在了上面,并配文称其“骗子”“人渣”等侮辱字眼,后视频迅速传播,并有数百人对此视频点赞,数十评论。唐某看到这视频后向其提起诉讼。
【分析】
唐某在社交平台上,使用了董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附上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唐某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唐某社交账号有上万粉丝具有一定影响力,是有可能造成对董某的个人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客观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了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公然传播;
2.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仅辱骂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然传播,只有侵权人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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