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钟某养了一只大型犬,在x日傍晚时分外出遛狗,在某小区内遛狗时并未栓绳,放其大型犬在花坛边玩耍时,离开了钟某的视线,后大型犬突然窜到马路边,与任某的电瓶车相撞,致使任某受轻微伤,电瓶车损坏,大型犬受重伤,因该路段没有监控设置交警无法判断事故责任。
任某要求钟某支付医疗费五千元,电瓶车修理费一千元,钟某俱不赔付,任某无奈下将其诉至法庭,庭上钟某辩称自己的宠物也受到严重伤害所以不同意支付任某医疗及修理费的赔偿。
【分析】
钟某在遛狗时,未给大型犬栓绳,也未牵领它。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大型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若钟某也未举证证明任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则钟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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